共犯制度之本质,在于为不符合刑法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要件或者按照分则归责原理处断不妥当的参与犯(犯罪参与行为)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根据对参与犯本体理解的不同,存在两种对立的共犯制度模式,即区分制与单一制。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将参与犯与实行犯相区分,寻求总则性的共犯制度设定为参与犯的处罚条件与处罚原则;单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将“参与犯”样态包容于刑法分则的类型化行为当中,以获得与犯罪的直接实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据,总则中仅针对“参与犯”样态设定特殊的处罚原则。我国共犯制度遵从了区分参与犯与实行犯的立法理念,而且在总则中专门设定了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因此我国共犯制度应当归属于区分制,对照德、日、法等国家的区分制共犯制度子模式,我国的共犯制度设定具有鲜明的“主体间”色彩,具体而言,我国共犯制度以“共同(犯罪)关系”为核心范畴为所有的参与犯行为设定了“统括式”处罚条件;以“主从关系”作为参与犯处罚确定的根本原则,此即“主从关系原则”。因此我们将其概括为“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的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