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是应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在研究法律人类学的学者中,由于学科背景不同,往往可以将他们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人类学学科背景的法人类学家,一种是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法人类学家。前一种法人类学家并不关心法学家关注的理论问题,他们更多的是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人类社会中的制度与规则;后一种法人类学家则是将法学家的理论问题作为人类学的问题,试图利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法?中长期不能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19世纪中叶人类学初创时期,著名的人类学家往往是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人物,如英国的梅恩、麦克伦南,瑞士的巴霍芬,美国的摩尔根。那时有一句流行的谚语:“如果你学的是法律专业,你就有一条通往人类学的平坦大道。”到了20世纪,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到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殖民地的瓦解,人类学的热情逐渐在法学领域淡化,具有法学背景的法人类学家越来越少。而恰恰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穆尔却放弃律师的职业,毅然报考人类学专业的博士,并将法律人类学作为其一生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