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被学者公认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backbone),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问题成为民事诉讼“脊梁”中最为基本的问题。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由于举证责任概念认识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适用极为混乱。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德国的客观举证责任理论介绍到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后,许多人感叹“狼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是关于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的规定,如何解释并适用,关涉案件实现公正判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受到各界普遍关注。季桥龙所著的《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研究举证责任的概念这一基础问题,提出在我国否定德国客观举证责任概念通说的大胆假设,并始终小心求证,试图总结中国语境下的举证责任概念内涵,得出的结论是回归主观举证责任概念。《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关注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的司法实践,以中国法律文化为背景分析理论界、立法和司法对德国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误读,指出在比较法上进行法律移植应当立足的国情因素,力求找准本国理论创新的着力点。《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坚持对概念采用法律解释学方法的立场,指出不同观点之间不存在对和错的区分,而只是合理性以及与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吻合程度的不同。《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始终注意将举证责任的概念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研究截然区分;以求概念研究的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