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而狭义的国际法仅指国际公法。《国际法》内容涵盖广义国际法的所有内容。国际公法主要解决国家之间在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如领土问题、海洋权益和空间权益的划分、国际责任、缔结与战争规则等问题,随着近代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国际公法也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不成文法)、国际条约(成文法)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虽然国内法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是我国与国际公法某些重要制度相关的国内法的规定在国际法的学习中也是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如《国籍法》、《引渡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具体而言,国际公法主要由主体制度(国家、国际组织)、领土制度(含边界制度)、海洋法、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法、与个人有关的国籍、引渡、外交保护、庇护等制度、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部分组成,国际私法则主要解决跨国民间交往中形成的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国际(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解决前一问题的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则规定特定民商事关系适用何国(地区)法律,解决后一问题的方法则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特殊程序规则来规定如何进行域外取证、域外送达和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司法协助。国际私法主要不是通过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跨国民商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这是这一部门法区别于国内民商法的重大区别。国际私法的渊源也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更为重要的是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国内诉讼、仲裁的特殊程序规则,这些法律条文以往主要分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文件中,而自2011年4月1日,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生效,旧的法律规则有的被替代,有的被废除,有的被改变,并且还新增了若干条文,新的法律的很多规定体现了最新的国际私法理念,读者阅读本书都应加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商务交往关系的法律部门。它主要通讨买体法来解决跨国经济、商事交往中产生的问题,从调整对象上看。“舒济”是关键词,也就是说纯民事关系,如跨国婚姻、继承、收养、侵权等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从门类上,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跨国税收。而国际经济法在调整人类的这些交往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不但有横向的商事法律颊,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有纵向的管理规则,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WTO法律。所以国际经济法是纵横交错、门类多样的一个部门法。读者在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时,不但要深入学习研究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提单运输的《海牙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还要学习国内层面的法律规则,如《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