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商事法律纠纷的两种重要方式。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之下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这一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也是程序法。传统观念认为诉讼法只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只能作为实体法实现的工具。固然,诉讼法与实体法有密切的关系,诉讼法要实现实体法,但是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对于程序价值的追求远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产生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理论,近也可以从近几十年盛行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略窥一二。前人的不懈追求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留下了许多堪称经典的法谚。诸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是三大诉讼法共同追求的目标,自然也是民事诉讼法的目标。三大诉讼法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而具有较多的特殊性。从三者的相互关系看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具有较多的共通点,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的问题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因为调整的是刑事诉讼,解决的是打击犯罪过程中的问题,因此在诸多方面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较多的不同。从体系上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并且对这些程序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共同问题以总则的形式作出规定。总则部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管和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诉讼保障制度;诉讼程序以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而展开;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首先对执行的一般问题,如执行开始、执行管辖、执行措施等作出规定,然后又就执行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如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代位执行等。总的说来,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立法价值和体系展开的,本书也是基于这样的结构而编写的。因为本书的读者对象特殊,《民事诉讼法》以注释式的方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演绎。本书不看重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探究,而着眼于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此,就本书的使用,我们主张注意以下两方面:第一,对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当重视理论学习与法律条文学习的结合。本书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围绕着民事诉讼法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而展开的,主要的目的在于阐释这些法律条文。虽然本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但绝不是对法条文义的简单解释,而是从事诉讼法理论的角度,从法律条文所建构的法律规则、制度角度进行解析。因此在本书的使用过程中,希望各位读者重视理论阐释和法律条文结合的学习。而本书的理论阐释既是对法条的立法基础的探索,也是对法条的立法意图的探究。从注释法学的角度来讲,法条是民事诉讼法部分的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对于法条的理解几乎是本书的全部内容。《民事诉讼法》力图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对某一个奇怪的法条为何会如此规定不甚明了,查阅一些理论性著作也可能一无所获,而本书希望在这些方面给读者一些帮助。第二,注重体系化理解中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规则,民事诉讼法应当说理解起来相对比较简单,但它的主要问题是比较琐碎。但这些表面上看似琐碎的制度其实都蕴含着一条主线。如果我们仅仅从单一法条入手,所有的理解和记忆仅停留在单一法条孤立掌握的层面,那将是远远不够的。民事诉讼法本身仅规定具体的办事规则,细致地规定了在诉讼程序中遇到什么情部应当怎样解决,如果我们将学习的着眼点放在这些微观的规则上而忽视了这些规则构建的体系,那么就会感觉比较混乱。因此要对这些规则进行体系化,任何一个规则都要放在整个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去把握,将多个法条以一个线索串起来,全面把握法条的规定,正确理解某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乃至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全貌。《民事诉讼法》在保持民事诉讼法整体框架的同时,打破了单线的写作方式,加强了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比较和归纳,帮助读者全面把握法条的规定,以理解民事诉讼中的逐项规则、制度为目标,以期对各位读者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所裨益。另外,本书还介绍了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解决民商事法律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社会第三方力量介入以解决纠纷。本书主要探讨了仲裁法的基本问题,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等,以及仲裁程序制度,如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案件的审理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制度。与民事诉讼法部分一样,这一部分也是以仲裁法的法律条文文主线,结合仲裁法理论,对中国仲裁制度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