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课程设置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经历了几个阶段。建国初期,基于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照搬苏联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课程设置上以“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为法学教学的入门课程。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学教学突破苏联教学模式,尝试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取代“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将国家理论从法的体系中排除出去,实质上是探讨将法的问题与政治问题分开。由于“法学基础理论”只是有关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而缺少法学学科层面和理论性的高度概括的内容,因此,在法学教学中,人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但仍然在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问题上对学生缺乏引导,导致学生在后来学习各部门法学课程时因理论储备严重缺失而产生一系列的理论困惑。90年代开始,法学教学中以“法理学”取代“法学基础理论”,但“法理学”因其高度的抽象性和理论性,使法学教学陷人新的困境之中,若将“法理学”开设在一年级,由于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不足,因而该门课程的学习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学习听不懂,难以理解和消化;如果开设在高年级,则教学课程体系中又缺少一门基础性、铺垫性、概要性、引导性的课程,使学生对各个部门法学的学习受到影响.90年代末期,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尝试“法学导论”与“法理学”并设的模式,在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高年级开设“法理学”,很快得到国内很多政法院系的认同,但对于“法学导论”应该讲哪些内容、“法学导论”在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中承载什么任务,如何处理“法学导论”与“法理学”、“法学概论”三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编写了这本《法学导论》教材。《法学导论》从法的基础与入门和法学学科的基础与人门两个方面,试图为法科学生提供一本简明扼要的法学学科入门导学教程,、也为思想政治教育等非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本概要了解法学学科的简明教程,使学生能从法学的形成与历史演变(纵向)和法学理论与各部门法学的主要内容(横向)上对法学学科体系和法的基本原理有一个概括而又全貌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