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由娄正前编著的《诉求与回应:当今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以江苏法院司法实践为例》。《诉求与回应:当今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以江苏法院司法实践为例》的内容提要如下:西方能动司法起初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官造法,早在布莱克斯通和边沁的那场争论中已经有所涉及。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能动司法是现代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是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积极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从提出能动司法的现实背景谈起,有助于我们对能动司法有一个全面把握。所谓的能动司法,即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国家赋予其促进政治文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各项职能,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政策考量、利益平衡、自由裁量等方法审理案件,创新工作思路,延伸审判职能等,最终将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使司法获得人们普遍认可的正当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实现国家持续稳定的科学发展。能动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司法性、社会性。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能动司法的根本目的,能动司法必须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服务意识是能动司法的精髓,能动司法离不开政治习惯、道德、文化及法律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能动司法中审判规则呈现系统性。能动司法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诉权,促进社会和谐,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并能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西方的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在争论中萌芽和发展,表现为从“自动售货机”机械司法的思想到能动司法的理论崛起。我们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所表现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比较,来挖掘中国传统能动司法的思想,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也验证了中国当时某些方面的法律水准毫不逊色于西方。新中国时期,无论是从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还是改革开放以来,能动司法在实践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都在发展中并得到充实。当然,中国能动司法思想与西方能动司法思想虽然存在相通之处,但由于政治基础、生存环境、功能、实现手段等方面的区别,两者更多地体现差异。在操作层面,能动司法应当遵循个案裁判相对被动与大局主动相结合、法官能动思维的多维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和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认同的四项基本原则。最后,我们应当将能动司法思想贯彻到实践之中,包括程序和实体处理方面,才是理论探讨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