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一余英时
总序二苏国勋
法律社会学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 “公法”与“私法”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三 “统治”与“行政”
四 “刑法”与“民法”
五 “不法”与“犯罪”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七 “法律”与“诉讼”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评名对照表
索引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