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是作者多年来探讨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与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之间关系的论文集。作者认为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对峙可以概括为大、小传统的对立。大、小传统是既互相对立、又互相倚靠的关系,没有小传统的存在,大传统便失去了基础,而没有大传统的作用,小传统亦难以被提升。国家法是人类建构理性有意规划的结果,它以齐一化的交往秩序为指向民间法则是在经验理性基础上自发生成的,它以个体的自由和利益为指向。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惟一出路,应是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合理包容,即国家法的契约化,并籍此与民间法相照应。在这种理念基础上,作者还对民间法与习惯权利、民间法与人权保障、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民间法与司法、民间法与法律方法、民间法与法律的全球对话以及民间法研究与我国法学的创新等一系列崭新的、饶有兴味的话题展开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