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1996年首期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998年首期面向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以来,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形成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两个渠道招生的培养模式。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向政法部门和其他部门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工龄的在职人员,其招生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统一部署。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开展以来,中央政法各部门都将这种教育形式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之中,作为完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渠道。自1998年起,每年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阶段,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个政法部门都联合发出招生通知,进行统一的动员和部署。为保障这一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学位办规定,各培养单位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中,应确保政法系统考生的录取比例为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80%。自1998年至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总计招生4万余人,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