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破产法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和担保法。1992年至今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从事商事(经济)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商事(经济)二审、再审和请示案件。参与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多部司法解释。参与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物权法》、《侵权法》等近二十部书籍。负责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中国商事审判年鉴》、《商事审判指导》、《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务精解》、《买卖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数十部书籍。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了上百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