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有很大的变化,比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借鉴了英美法中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等等。《保险法》的修订,使此前出版的保险学教材的一部分内容或与《保险法》相冲突,或落后于法律规定。新修订《保险法》的出台,客观上要求保险学教材要与之相适应。最近几年,我国保险的发展已进入了加速期,保险实务不断推陈出新,生动活泼、生机勃勃、多姿多彩;来自保险实践又用之于保险实践的保险理论也在不断创新,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层出不穷。新的保险实践和新的保险理论,客观上要求保险学教材对其加以总结。保险业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刚性需求,推动了高校保险专业的快速增加,也诱发了高校经济类专业普遍开设保险学课程的行为。客观上要求有合适的教材以满足各类教学之需。正是适应以上几个方面的客观要求,我们经过自身的努力,并在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教材。《保险学》是一项集体劳动成果,参加编写的涉及多所院校的多名教师,他们的具体分工是:刘子操编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二章;谷明淑编写第九章;许峰编写第十一章;蔡天睿、刘永华、李小雨、周长杰编写第十三章;内蒙古财经学院哈斯其其格副教授编写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