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基本立场和创新点
四、本书基本思路
第一章 类推之误用。抑或哲学解释学之谬
一、考夫曼:两次跌倒在同一个地方
二、考夫曼错在哪里:类推概念之误用
三、考夫曼错在哪里:继受哲学解释学之谬
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范式批判
一、引论: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
二、对“前理解”与“效果历史”的反思
三、对“诠释学循环”和“事物本质”的反思
四、对“视阈融合”和“对话”的反思
五、对“解释的普遍主义”的反思
六、对“读者中心论”的反思
七、对“反对方法”的反思
第三章 法律解释:回归方法论范式
一、赫施与利科对解释学传统范式的坚持
二、贝蒂对法律解释学方法论的贡献
三、其他法学家对法律解释传统范式的捍卫
四、一个“出释”而“人造”的错案剖析
五、结语:回归方法论范式
第四章 主体性视角的法律解释范式
一、主体性问题之提出
二、制约解释者主体性的三个因素
三、安置主体性的关键:扬弃后现代解释学
四、安置主体性的路径:回归古典解释学
第五章 法律解释: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
一、法律解释与法治的内在关联
二、合法性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三、明晰性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四、客观性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五、善意原则与后现代性范式批判
第六章 法律解释:捍卫现代性的方法论范式
一、施莱尔马赫解释思想的重新解读
二、萨维尼法律解释范式的再思考
三、法律解释:通过方法达致真理
第七章 法律解释的文义要素
一、法律解释文义要素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文义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三、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的反思
第八章 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
一、法律解释逻辑要素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逻辑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三、法律解释逻辑要素之变革
四、对霍姆斯“逻辑一经验”命题的反思
第九章 法律解释的历史要素
一、法律解释历史要素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历史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三、对王益民等遗弃案的历史解释
第十章 法律解释的体系要素
一、由一起交通事故案说起
二、法律解释体系要素的含义
三、法律解释体系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四、对一起拍卖纠纷案的体系解释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的合宪性要素
一、合宪性解释概念辨析
二、合宪性解释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三、合宪性解释在个案中的运用
四、合宪性解释:宪法司法化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