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儿童与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权利相对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出发,综合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全书共分七章,其中的基本观点如下。 (1)受教育权利是人权谱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兼具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双重特性。受教育权利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形成了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发展权说和学习权说四种学说。“学习权说”是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受教育权的应有之义,保障公民学习权应该成为学习型社会教育法律与政策建构的价值基础。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福利权和自由权三方面的内容。 (2)从平等、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义务教育趵独特性,确立义务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教育公平,并遵循教育机会均等、可选择性和弱势补偿等原则。在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教育公平的现实诉求。 (3)国家在义务教育发展中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在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今天,基于学习权之生存权、福利权和发展权的不同特性,政府的职能应从直接的管理型政府向间接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即采用立法、行政等多种方式,普遍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向一切人开放,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同时要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和培训的扶持,努力向他们提供免费的教育。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教育,真正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只要想学习就能够学习。(4) 由于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与社会的委托,学校、教师对儿童的发展负有直接教育责任。因而,学校必须改革现存的弊端,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并逐渐建立开放的学校体系,扩大学生、父母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共同创设合理合法的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学校环境。具体到教育教学的微观领域,通过确立以每“个”儿童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使学生受到公平的、尊重的、安全的和适合其身心发展阶段的教育。 (5)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教育的义务,更具有“优先选择之权”,孟母堂事件和个别学童“在家上学”现象正是这种自由选择权的现实表征。基于父母教育权的自然权和基本权特性,有必要建立父母教师联合会,明确父母对学校教育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提案发言权和共同决定叔,以消除“儿童人质论”对父母教育权行使的抑制。 (6)社会教育权作为先于国家的最原初的权利,在“市民社会一政治国家”的二元框架下,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不断生成,社区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个人必将在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夏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取缔“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事件。在中国市民社会进程中具有标本性意义,体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7)实体法所规定的儿童所具有的受教育权利,并不必然转化为现实。如何在宣示权利的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途径,使儿童受损的权利及时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最为关键的一环。面对当前诸多受教育权被侵害案例所揭示的学生申诉制度不完善、司法诉讼不畅等现状,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公民受教育权利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规定,并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以使教育公共利益免受公权和私权的各方侵害。另外,还应充分发挥公共知识分子和学术共同体在促进受教育权保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公民教育、扩大民众对教育诉讼过程的参与等途径,提高儿童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意识,以构建全方位的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之立法、司法和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