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
第八条【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的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第十四条【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及影响】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时的程序】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对象】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及其延长】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催告】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