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域】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第四十五条 【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第三节 国务院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第九十条 【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五条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l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权独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权独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第一百三十四条 【诉讼语言】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旗、国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徽】第一百三十八条 【首都】附录 宪法类法律法规文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