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第四条[法定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法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法定机关实施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通知]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
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