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法制文明發達較早的國家之一,而且在四千餘年的發展過程中,從未中斷遇,這是世界文明古國中所少有的。因此,中華法制文明的歷史具有發展的連貫性、傳承性和系统性。法文化的底蕴十分豐厚,遗留下的法制資料浩如烟海。 在精蕪雜存的法文化遗產中,不乏超越時空的民主性因素,它是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體現,也是理想思維的結果。 中國古代農本主義的經濟形態、宗法倫常關係的社會結構、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儒家思想為統治思想的文化政策,構成了中國古代特有的國情,並進而決定了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特點。諸如禮法結合,法、理、情三者的统一;倫理法占有重要的地位,重視人命、法律向社會弱势群體傾斜的人本主義;法白君出、獄由君断的專制主義法制環境,德禮為政教之本,道德規範對法律規範的支撑等等。這些特點構成了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影響了周邊國家達数百年之久。 中國古代自夏商起,已有成文法。歷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自李悝《法經》至《大清律例》,其编纂體例均為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然就法律體系而言,由於社會關係的複雜性與多樣性,以及法律調整的針對性與適應性,使得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也為對象不同、内容有别的部門法所構成,既有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也有民經法律、訴訟法律,是諸法並存、民刑有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