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对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进行了最为综合复杂的实证分析,具有开创意义。相比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会在更广泛的法律领域作出数量更大的判决,因而对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没有直入依法断案的研究模式,而是探寻了意识形态化裁判的身影,也对参与审判的法官的其他因素作了分析,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财产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还进一步考量了裁判结果受诸如美国最高法院、国会等其他机构的偏妤或诉讼当事人影响的程度。即便上述因素在某些案件裁判中多少显示出一定影响,弗兰克·克罗斯认为,它们的影响程度相当有限,而更为重要的是案件所应用到的法律的状态。在对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则的研究中,法律因素的影响凸显出来,并在与前任最高法院意见的关联中亦有所体现。最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有力地揭示了巡同法院裁判中存在的同僚效应,即巡回法院法官确实会受到法官小组中其他成员的观点和意见的影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研究之上,对案件裁判的先例效应也进行了尝试性探究。在研究中,克罗斯主要考虑,何种因素使得裁判结果有力而被广为援引,何种因素又使其效力微弱且易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