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当确立哪些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基本原则之何以由来,是由民法的理念决定的。董学立编著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认为,民法的单一正义理念观,因其失之过于宏大、宽泛,难免对居于民法文本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缺乏母体意义。《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确认,民法的理念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其理念可以包括:民法的精神理念——私权的无限弘扬和私权的适度限制;民法的形式理念——民法法典化和民法非法典化;民法的全息理念——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法的适域理念——民法调整私人间法律关系和私公间法律关系;民法的权利分类理念——绝对权和相对权。由此居于母体意义的多元化民法理念所决定,《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确立如下六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主体平等原则,二是私法自治原则;三是私权保护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公序良俗原则;六是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此等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恰如一立体几何空间纵向上所必需的三根支柱一般。应对立体几何空间质的规定性,三根支柱是不可以或多也不可以或少的;应对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性、体系性,民法的上述五项理念所衍生的六项民法基本原则,也是不可以或多也不可以或少的——多了会造成诸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功能冲突,少了则又不足以构造和支撑这座民法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