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八条【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件】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 第三十二条【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第四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四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