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外观理论起源于19世纪末,在法国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如果说这一理论在19世纪末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因不动产交易发展而出现的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其20世纪中叶在代理(代表)等领域的扩张,同样是为了满足因商业贸易繁荣而深化的同一需要的话,那么,20世纪下半叶这一理论在婚姻家庭等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则最终反映了其根本制度目的在于实现事实与法律冲突中的第三人合理信赖保护。所有权外观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事实与法律的冲突。法国外观所有权理论弥补了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效力上的不足,确保了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代理权外观产生的主要原因,同样根源于事实与法律的冲突。法国表见代理的构成,不以被代理人的“过错”或“可归责性”为要件,从而超越了传统的民事责任保护模式,强化了对第三人合理信赖的保护。外观身份产生的主要原因,仍然根源于事实与法律的冲突。法国外观住所、外观行为能力、外观婚姻等外观身份理论,能够有效地解决因传统民事身份制度规范失效而发生的第三人合理信赖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