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法哲学以“事实性”与“有效性”及其之间的“张力”为设计构图,以“交往行动理论”为理论基石,以“普遍语用学”和“商谈伦理学”为理论支撑,融合了“生活世界”、“公共领域”、“市民社会 ”、“交往权力”等一系列建筑元素,建构起当代最后一个法哲学“体系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并不用“理性”或权威告诉公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而仅仅告诉他们“自主”制定法律需要遵循的那些程序,而这些程序的合法性则来自日常语言交往的理想前提。《事实与规范的辩证法》通过对融合在程序本身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程序本身的有效性与外在于程序的事实性这两对“张力”的研究,可以发现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而人权与人民主权、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客观法与主观权利、合法律性与合法性、司法的不确定性与合理性等等之间的张力不过就是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在不同语境、不同领域内的不同表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