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提出,安全是保障人类得以在社会中维持基本生存以及追求自身发展所需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条件。人的本能使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财产所有和享有自由等方面的保护具有内在的强烈需求。边沁也认为,“在法律力图达致的目标中,安全是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疑是老百姓最基本的需要。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成为困扰我们多年,至今没有破解的难题。“三鹿奶粉”余毒未散,“双汇”又爆瘦肉精丑闻……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充分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还相当脆弱,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参加2011年“两会”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曾连称惭愧。万般无奈,在民间,一场餐桌上的自救运动开始悄然兴起。据人民网报道,出于对食品安全现状的忧虑,部分省级机关单位、大型国企、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个人自发组织在城郊租上大小不等的土地,形成自供或特供食品基地。但是,这种自给自足的自救行为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挽救餐桌上的信任危机?作为一名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教师,目睹我们为不安全食品付出的沉重代价,我一直没有停止思考:食品安全规制的本质是什么?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什么问题,问题的根源何在?一部食品安全法能否给予消费者充分的保护?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出路在哪里?寻求问题的答案,并期望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有所推动是笔者写作《中国食品安全规制与改革》的主要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