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不仅是教育学、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现实问题。《行政契约:中国高校与学生新型法律关系研究》的主旨在于分析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探讨规范学校权力、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路径。学生是高等学校的主体,没有学生高等学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是本研究很重要的一个逻辑思路。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在行政法和民法上的法律地位。“事业单位法人”仅是对高等学校在民法上法律地位的界定,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虽然可以解释高等学校的权力性质,却不能解释法律为何授权、对谁授权、何时授权等问题。苏林琴编著的《行政契约——中国高校与学生新型法律关系研究》以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的高等学校为出发点,在分析高等学校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履行公共职能、行使公共权力的基础上,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务法人。公务法人体现了纵向上的“公务”与横向上的“法人”两种关系,是对高等学校一种比较恰当的法律定位。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在履行公共权力,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但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围绕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基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具体分为入学法律关系和在学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入学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在学法律关系则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复合型法律关系。《行政契约:中国高校与学生新型法律关系研究》主要分析了高等学校和学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迁、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局限性以及高等学校与学生的部分行政法律关系逐渐由特别权力关系转变为具有双方合意的行政契约关系。行政契约作为调节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一种方式,其引入高等学校主要在于宪法、教育法和民法的法理依据。平衡论是高等学校与学生行政契约关系的核心理论。同意理论、授权理论和契约理论也是这种关系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行政契约关系的确立主要在于保障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促使高等学校管理的法治化。但是,完全打破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建构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有较大的难度,也不可能将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都解释为行政契约关系,只能将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说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入行政契约相关的精神和原则。《行政契约——中国高校与学生新型法律关系研究》试图分析行政契约关系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宿舍管理领域的存在限度和可行性。高等学校和学生在行政契约关系视野下需要重新配置各自的权利。行政契约关系的落实主要通过保障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来实现。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是行政契约关系中契约性的主要表现。行政契约的行政性强调高等学校的行政优益权。高等学校与学生契约关系的保障需要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同时还需对这种权力给学生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总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利用者的关系,两者主要形成的是以实施教育和接受教育为目的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向行政契约转变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