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筹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