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认为集中性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提出这一论点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美国联邦政府绝不像人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是分权、分散的,而是具有明显的集权性质,但是具体到美国警察制度时,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美国警察制度是分散的。显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具有国家暴力机器性质的警察制度不可能采用分权和分散模式,而只可能实行集中和集权模式。《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主要探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即联邦警察制度怎样实现其集中性,并就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形成的直接原因作了分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揭示,引起国内学者对美国警察制度研究的关注,在借鉴美国警察制度的有益做法时不要只看到其形式上的分散特征,而更应该看到其集中性的本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集中性特征非常鲜明,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国家和社会关系以及美国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都具有集中性质。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来看,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的规制与主导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反映。如果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力量不被中央政府控制,则根本谈不上中央对全国的控制。从形式上看,美国联邦、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联邦政府对州警察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管理监督权力,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征。但事实上,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包括州和地方警察行使着实际的管控权力。首先,联邦宪法的效力最高条款要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必须遵守,按照联邦宪法制定的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全国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同一性特征。而且,联邦宪法,尤其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规定都是程序性的,对警察执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对全国警察进行程序性约束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成为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规范化要求,全国的每一位警察都得不折不扣地执行,甚至在执法的特定阶段还需要说同样的话、做同样的动作。即使在很多单一制国家,也无法对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细节作出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除了宪法约束和判例规范外,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虽没有人事任命权和行政指挥权,但联邦政府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通过资金援助、政策保障、法律支持的方式主导着州和地方的警务,使州和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和社区警务战略实质上都是联邦政府主导下的产物,这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政府直接管辖的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同样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组织机构的形式上讲,联邦警察与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联邦警察的确对州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领导权。但是,联邦警察依靠强大的联邦政府,在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州和地方警察常常不得不依赖于联邦警察,甚至要按联邦警察的要求去做。为了解决全国性的问题,联邦警察经常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组织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警务政策。而且,在联邦、州、县、市各层级政府中,联邦政府的权力最为集中,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很弱,权力的范围也很狭窄,这就使联邦政府有机会直接干预州和地方的警务。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的相比优势确保了州和地方警察能够沿着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的方向运行。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角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也具有明显的集中性特征,这首先表现在联邦警察对全国地域的直接控制和保护上。联邦警察实质上是美国的中央警察,美国中央警察是否对全国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正是联邦警察制度是否具有集中性的反映。在美国,每个联邦警察都是执法实体,而且大部分联邦警察的机构都设置在基层一线,有些联邦执法机构的职责与州和地方警察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联邦警察对全国实行的是直接控制,警察力量在地域上覆盖了全国,可以不经过州和地方政府而直接行使权力,去除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直接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保证了执法效率和质量。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联邦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因为警察的权力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人们一般认为联邦警察受到宪法规范的地方很多,没有自由行使权力的余地。实际上,联邦警察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也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有很强的法律保障。联邦警察的刑事没收、秘密调查和临场处置权都很大,往往是其他国家的警察无法比拟的。特别是联邦警察同时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每个执法人员都可以配备武器,行使逮捕权,同时联邦警察的行政权力也使其存在不受联邦宪法程序性规定限制的领域,从而使联邦警察的权力更加强大。另外,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警察几乎都是联邦警察,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权力都很大,都是本领域的权威部门。这些都保证了联邦政府的警察权力深入全国每一个角落,牵涉每一个人。从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联邦警察制度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从形式上讲,联邦政府每个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机构,是分散的,但实质上,联邦警察机构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第一,联邦执法机构虽然分属于各个行政部门,但是日常业务并不受这些行政部门的管理,有很强的独立性,联邦执法机构直接在基层设置机构,也并没有受到所属部门的制约。第二,联邦政府几乎在所属的每个行政部门都设立了具有警察权力的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地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使所有行政机构和人员受到统一的警察权力的监督。第三,司法部在整合联邦执法机构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部本身集中了众多的重要联邦执法部门,而且经常支持并规范警察部门的执法行为,司法部的检察职能更使每一个联邦执法部门都必须经过司法部检察官的统一把关才能提起诉讼,这实际上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权力都更为集中。第四,“911”事件以后成立的国土安全部把众多分散于各个行政部门的警察机构集中起来,形成了又一个警察超级大部,这说明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程度越来越高,就连形式上的分散特征都在弱化。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要求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根本原因,而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三个较为直接的原因是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应对犯罪与危机的需要及联邦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这说明促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原因的确不同于一般集权性国家的行政命令、人事任命手段,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反倒不易感觉到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本质特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