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维系生存的重要方式,其之于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重要性并未因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和雇主雇佣行为的规范显得意义非凡。然而,若将劳动理解为“人间之有意识的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则自人类产生伊始,即存在劳动,但劳动法则是为了因应工业劳动社会化而产生的,其所调整之劳动的本质为劳动者对雇主的人身隶属。随着工业劳动的社会化,农业社会时代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难以负担,社会保障开始建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矫正工业社会疾病之法;是弱势劳工与强势雇主的利益平衡之法;是消弭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法。 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逐步展开,市场因素不断增加,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人口结构的改变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法制也逐步发展。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又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法律的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