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信托关系既涉及跨国界或地区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等财产法内容,也涉及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是实体法,而后者是冲突法,《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新论》重点阐述信托冲突法的内容,《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新论》的写作背景是2001年4月28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实体法和2011年4月1日我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涉外信托适用法上述两部法律分别从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方面分别调整与中国有关的涉外信托关系,特别是,在中国与涉外信托有关的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特别是许多民商事主体合法拥有或有权支配的信托动产、不动产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基金分割存在于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势必导致与中国民商事主体有关的涉外信托活动可能同时受数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共同调整,在涉外财产的处分和管理活动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带有“合法避税”功能的信托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加以运用所以与国际信托相关的争议在中国会日益增多因此,探讨信托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研究我国尚未加入的国际信托公约,对我国与他国之间国际信托财产的融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