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我们在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独立运行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06年的博士招生就是研究院成立后的第一届。这一届我一共招了4位博士研究生,在近些年里算是最多的。当然,我心里也很清楚,这样的好年成以后不会再有了,就像邓丽君的歌里所唱的,“好花不常开,好景不常在”。首先是因为研究院的成立具有相当的轰动效应,所以当年前来报考硕士、博士者云集;再者,北师大的领导也给我们这些初来乍到的新成员、刚刚成立的新机构以政策性支持,我自己研究政策的,自然明白政策的特殊性和时效性。果然,当我们在北师大站稳脚跟、研究院的发展趋于正常以后,我们的招生规模也就回归到了正常的水平,每个导师一年也就招一到两位博士生,再多就是奢望了。 在我个人的价值观里,并没有“多就是好”这样的观念,加减乘除里,我对除法情有独钟,因为除法最能揭示整体和部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除法也和法学中的权力分配同理。但这只是一般而论,而我常常戏言:我是二般(班)的(好像读书期间我从没有在一班读过,都是在三班、四班里!)。因此,对于多和好的关系,我也觉得应该辩证地看,特别是和特定的历史时期联系起来。比如说,我们这个团队刚刚“突出重围”来到北师大,创业初期就该有一点“四方响应、八方来投”的气象。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是“土匪占山头拉队伍”,不分良莠,来者照单全收!所有考生都是经过了严格的考试的,先是笔试,然后是更为严格的复试,最后得以入围的都是优秀的青年才俊!周建军即是其中之一。 建军他们入学的时候,恰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迅速升温的时候,而我长期关注刑事政策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问题,很想在这样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有所作为,有所收获。由于人类自身能力的局限,法律本来就如断臂的维纳斯,是一门残缺的艺术,需要政策、道德、习惯等制度的辅佐。古往今来,关于法律的能与不能、有限与无限、成文与不成文、稳定性与变动性、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等的讨论亘古不绝,由此形成法学领域林林总总的百家学说和世界各国丰富多彩的法治百花园。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中国正处在前所未有的伟大社会变革之中,其变革规模之大、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频率之快,史所罕见。在如此波澜壮阔的历史变革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无疑是世界法治进程中最富挑战性的事业,而在如此剧烈变革的社会中探索确立良法善治(goodgovernance of goodlaw)又何尝不是中国法治的最大特色?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后法”的刑法,在中国社会变革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在满足社会制度需求方面所存在的种种不足或称“短缺性”也暴露无遗。为了弥补刑法体系的不足或缺陷,刑事政策体系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刑事政策的实践丰富而多彩,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的各种刑事司法改革创新在全国到处涌现。宽严相济虽然是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高度概括,但宽与严何者为先,宽与严如何相济,达致平衡,也不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能交出合格答卷的。新中国的刑事政策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从“严打”到宽严相济,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人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定位和具体内容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宽严相济,首先是宽严有别,轻重有别,轻罪轻罚,重罪重判,区别对待,但孰轻孰重,轻罪重罪如何区分,在政策上法律上如何区别对待,却是我国理论界研究不多的问题。而宽严相济从初始阶段的刑事司法政策升格为现在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作用领域空间究竟是刑事司法还是刑事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趋于完善的大背景中,如何看待分析刑事政策与刑法(广义地说是包括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等在内的刑事法律体系)之间的复杂关系,如何扬刑事政策之长以弥补刑事法律之短,如何在社会剧烈变动中构建刑事法治、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从而抑制刑事政策的“路径依赖”和扩张冲动?如何理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既能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圆满的贯彻执行,又能够促进刑事法治的建立与完善?这些问题既是长期萦绕在我脑海里的理论困惑,也是当前我国刑事领域立法、司法、执法工作和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于是我就凭直觉给他们四个下达了研究任务:李汝川负责《重罪政策研究》,田兴洪专攻《轻罪政策研究》,周建军负责《刑事司法政策研究》,邢冰承担《刑事立法政策研究》。令人欣慰的是,经过努力,他们基本完成了在各自领域的研究,并且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呈现出来了。现在大家读到的就是建军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再加工的作品,也是我们一直以来营造的刑事政策共同花园里的一株新苗。 在建军着手写作博士论文的时候,宽严相济已经从最初文本中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述逐步转化为如今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准确实施法律的指南”,但我以为,关于刑事司法政策基础理论的研究在我国仍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法治发达、法律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刑事政策的地位同样重要,但其作用的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秉持成文法传统,刑事政策的作用对象和领域主要为立法活动,因此在德语、法语里,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politiquecriminelle)常常被解读为“刑事政治”;而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判例法文化,刑事政策主要调整刑事司法,其语言表述通常是“criminaljusticepolicy”(即刑事司法政策)。中国就法律传统而言属于大陆法系,可惜这一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中断,新中国在很长时期内处于“政策治国”即“政治”的统率之下。虽说中国的法治在重建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建成,但这一体系本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在这一体系中政策与法律、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更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就刑事法领域而言,经过60多年的发展,新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发达,能够基本适应社会的需要,但距离“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还很遥远,与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体系、制度相比,也有不小的差距;现实地看,刑事法律体系在适应日新月异、一日千里的社会变革方面相对滞后。在立法改进相对缓慢、制度变革相对迟缓的时候,政治或政策的调整、指导就会有很大的作用空间。就此而言,在中国,虽然刑事政策的应然状态应该是一种立法政策,但就实然意义上讲,刑事政策主要还是一种司法政策,即针对刑事司法实践、在动态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法律之外或之上、不具法律外形的实质的法,我称之为“非法律的法”。刑事政策的这一定位,既有中国特殊的法律传统,也有当今诸多的国情因素的限制,还由刑事政策自身的特性决定。建军敏锐地捕捉到了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中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按他的说法,制度需求是变革社会中的政治问题),立足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哲学的高度,分析了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冲突情形,阐明了刑事司法政策存在与作用的合理区间与基本原则,探讨了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与执行,最后结合当前丰富多彩的刑事政策实践,中肯地指出了刑事司法政策在法治语境中的困境。这种辩证、科学的刑事司法政策观在当今的刑事政策学界较为独特,而其论证也是非常充分的;这一结论也完全得到了中国社会实践的佐证。正因为如此,建军的博士论文在答辩时得到了各位评委的一致好评,获得了优秀成绩;如今又经过了修改、补充、完善得以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并进入“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更是对建军多年潜心研究的勉励与褒奖。 无论是在浙江大学任教,以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期间,还是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重新创业以来,我和我的同事、学生始终将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作为研究的重点,并以中国轰轰烈烈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变革实践为研究的素材,积累了一批研究成果。1989年我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刑事政策研究》项目;2006年谢望原教授和我共同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最终研究报告《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007年我主持编写了《刑事政策学》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我又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变革》;2009年主持完成了《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我还主持出版了全国第一份刑事政策研究的连续出版物《刑事政策评论》(后更名为《京师刑事政策评论》),迄今已出版三期。而我历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也撰写了一批在刑事政策领域具有创新意义的博士论文,探讨了诸如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重罪刑事政策、轻罪刑事政策、刑罚政策、行刑社会化政策、犯罪分层、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无被害人犯罪、被害调查、刑事和解等重要问题。他们的研究成果多数都已经正式出版,其社会影响正在显现。于我个人而言,学生们的研究不仅对于我的思考有很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而且也让我从中体会到了“吾道不寡”的欣慰与师生互学、教学相长的快乐。 收到建军发来的书稿,正是北京乍暖还寒的时节,而南方已是春意盎然。我虽久居北地,但对于故乡的春天无限向往。我知道,建军除了钻研学问,也是喜诗好词的文学青年。特录白居易的《钱塘湖春行》,以表达我此刻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