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对数视力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l533—89制作。检查距离为5米或3米。检查时可采用弥漫的自然光或人工光照明,光线应充足,视力表应避免阳光直射。两眼应分别检查,检查一眼时,另一眼用一不透光物遮盖,勿加压力。检查距离为5米时,表的高度以5米读值5.0(5分记录)或1.0(小数记录)行与被检者的双眼等平为准;检查距离为3米时,表的高度以3米读值5.0(5分记录)或1.0(小数记录)行与被检者的双眼等平为准。检查时,看清5分记录5.0或相应小数记录1.0行视标者视力为5.0(5分记录)或1.0(小数记录),余类推。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5分记录5.0或相应小数记录1.0为标准视力。被检眼视力若在5.0(5分记录)或以上,提示视力正常;若在5.0(5分记录)以下,则提示视力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