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实现科学发展是司法鉴定自身发展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内在要求。司法鉴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司法鉴定学科和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司法鉴定质量的保证和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基础。而司法鉴定的法律性又是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项科学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法律有效性。因而,科学技术控制和法律规范控制是影响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途径选择的双重变量。可法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的宗旨在于保证鉴定科学技术是在一定法律制度规范下的科学运用,而非科学技术使用价值的自然释放,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实认定中的人为错误和科学错误,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