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是刑法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然而,就目前看来,囿于学术传统与体系特点,我国学术界对于这样一个具有根基性意义的重大问题远未抱以足够的重视,甚至对于一些概念性的问题也讨论甚少。对我们现在正在努力探索的犯罪论体系构建工作来说,这样一种研究状况亟待扭转。有鉴于此,本书试图从免责的概念、根据、内部体系以及功能四个方面就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的刑法体系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准备。 导言部分从目前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存在的种种概念混淆与体系缺陷入手,对目前我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归纳与分析,从而引出免责作为一项体系要素与刑法制度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第一章通过比较刑法研究,考察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刑法对免责问题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鉴,立足于我国目前犯罪论体系与刑法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免责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免责是指已符合所有犯罪事实要件且在实质上与整体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的行为人,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而被不同程度地免除罪责,从而被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免责以行为构成不法,且行为人具有罪责为前提,作为一项实体法制度,它是对罪责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从而从本质上区别于程序法上的出罪。同时,基于对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分析,认为免责是宽恕精神在刑法中的体现,是刑事法治背景下的理性宽恕。 在第二章对免责根据的考察中,本书首先对传统的免责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研究与评价,继而选定探索新的免责根据理论所应遵循的理论方向——刑罚目的,作为体系的起点,刑罚目的可以较好地避免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的规范性缺陷,同时能够提供免责所需的价值补充空间。最后,通过对刑罚目的理论的分析得出结论: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下,免责的根据应该为预防必要性。 第三章“免责的内部体系”是对免责作为一项刑法制度的具体表现方式的分析。从免责的根据以及免责所处的体系位置出发,这一部分不完全地列举了免责的三种重要类型,即“因保护基本权利的免责”、“因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免责”、“因犯罪打击策略而免责”,并对每一类型所对应的一些免责事由或免责情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本书的最后一章是对免责功能的考察。从体系性的角度来说,免责可以弥补和矫正我国犯罪构成固有的结构缺损,从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的角度来说,免责具有鲜明的刑事政策价值,它呼应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这一重大刑事法治趋势,实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这一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