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研究的许多问题都是环境犯罪学界和环境刑法学界探索不多但又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作者认为, 由于在我国的司法资源还非常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环境刑法采取何种环境观,直接关涉环境犯罪防控工作的效率和成败,而学界虽然已经认识到环境刑法所采环境观对于刑事司法过程有着极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相关的深入研究仍然不够;学界还存在着照搬环境伦理学基本观点的问题,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当然适用于环境刑事法学领域,这实际上是一种值得商榷的做法。作者主张在刑事法中应当提倡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环境观认可人类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双重优先性,主张通过合规律的实践活动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持续发展。再如,作者认为,我国刑法通说观点一般将我国刑法的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而在现实中,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主体很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是万劫不复的伤害。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情境下,强调特殊预防和保护法益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刑罚的运用应适度提前,不要等到法益遭受到巨大的、往往还是不可弥补的侵害事实发生以后才启动刑法手段。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认为,在防控环境犯罪的场合,要修正传统刑罚目的观。又如,作者认为我国学者明确主张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观点是不合适的。作者认为,环境犯罪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前置评价性主要体现在,大部分破坏、污染自然环境的行为首先要接受国家行政管理的评价和处罚,只有某一行为超出了国家行政规制手段的控制限度,才会转向求助于刑事应对手段。从形式上看,我国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大都是空白罪状,犯罪行为都以违反、触犯某某行政性规定为前提,可以说,这种立法方式赋予了环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职责。但是,有职责不等于要主导。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固然重要,可是,许多环境犯罪并不需要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前置性运用。例如,对某些突发的公共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不需经过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先行处理和移送。赵星博士认为,将环境犯罪定位为具有行政从属性的根本错误在于,这种观点将环境犯罪在现有情势下客观上所具有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附属性。毕竟,“前置”与“从属”具有迥然不同的含义,认为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观点非常容易造成环境刑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错误认识,从而降低对环境生态价值的认可和保护力度,缩小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和防控力度。认为环境犯罪具有环境从属性,还容易给人以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是环境刑事司法必要前置程序的错误印象,这些都是对我国环境刑事法治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环境刑事法治性质、作用和程序的扭曲性认识,使那些期待充分有效发挥刑事法律功能以改善生存环境的迫切期待和愿望落空。作者观点十分鲜明,选择观点的根据也十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