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套装共2册)》所选资料,为保存原貌,一般原文照录。其中间有内容重复及与主题无关部分,则略加删节。原有对人民对革命的污蔑之词,不予改动。资料出处,在资料后说明。二、《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套装共2册)》所选资料,按类项并依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凡属综合性或追述性的资料,按其内容,酌加调整。三、《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套装共2册)》所选资料,一般以一件为一题。凡同属一事彼此间又有直接联系的成组资料,以一事为一题。四、《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套装共2册)》所选资料,一般由编者另拟标题并另加标点。沿用原标题、原标点者,加注说明。五、《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套装共2册)》所选资料,在排印时一般用简体字,遇有可能引起文义歧异之处,保留原有的繁体字。六、《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套装共2册)》所选资料,遇有缺漏损坏或字迹不清者,以口号代之。错字、别字和衍文的校勘以及其他简单注释,均加在正文之内以〔〕号标明。较长的注释列在正文之后。增补的字以〔〕号标明。全段删节者,以………号标明。段内部分删节者,以……号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