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当性从何而来”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热点。作者选取哈特、德沃金与哈贝马斯这三个典型派别的代表人物,立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维度,围绕法律正当性从何而来这一核心论题,系统地梳理和理性地审视了他们三者怎样从本体层面深入实践层面阐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而铺陈各自的法律正当性理论。作者从基本立场、论证向度、权利审视及认可方式这四个向度比较分析了哈特的“合法律性的正当性”模式、德沃金的“合道德性的正当性”模式与哈贝马斯的“重建式的正当性”模式之间的分歧,批判性地考察了三种模式遭到的主要批判、具有的积极价值以及存在的不足。在比较他们各自理论主张和论证脉络的基础之上,作者突显哈贝马斯商谈论视野中的法律正当性理论论证模式更具有吸引力和可接受性,并试图充分地汲取和尝试性地运用哈特模式与德沃金模式的合理内核,提出进一步修缮哈贝马斯纯粹程序论证模式的建议,寻求论证法律正当性问题的更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