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出台时被认为是“引导改革发展的”“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制度,但实践中并未得到地方政府的呼应,罕有选择实施者。为何境况如斯,其未来又是什么?本文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得出基本结论是,取得明显成效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呈现着林德布洛姆所言的“渐进决策”的特征。作为一项“预给新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现今的悬置,很大原因是现行行政审批的体制与机制——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模式已经满足了地方当政者决策时对方案选择的基本需要,符合西蒙的以“有限理性”为基础的“满意决策理论”。当然,这种满意,是“令人满意的最低限度’’上的满意,满意限度土仍有空间,可以进步;而且,进行选择的标准本身也可以进步。进步的方式仍是渐进。但只要渐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就是选择的方案之一。据此,本文进而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的原则和建议方案,明晰了相关配套工作,以期推动这一制度的初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