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是在解释学转向的理论背景下对传统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范式所展开的系统反思,《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试图借用哲学解释学的理论资源对传统法律解释学进行反思性重构,以建立本体论与方法论相统一的法律解释范式。在西方解释学由方法论转向本体论的理论背景下,《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主张将法律解释学建设为人文科学意义上的方法论,因此,《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采取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试图缓解本体与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张力。《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以司法为中心视角,将法律解释中本体与方法的张力问题进行了分解:在认识论上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张力问题,在政治哲学上为民主与法治的张力问题,在方法论上为科学思维与诠释学思维的张力问题,这也是《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研究的三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