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法官应当如何解释制定法和宪法?《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由阿德里安·沃缪勒所著,先前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通常都是从抽象地考察民主或者宪政的本质、法律语言的性质或者法治的实质开始。从这些概念性前提出发,理论家们往往会得出结论:法官应该扮演雄心勃勃的角色,尤其是在基于宪法理由推翻制定法的时候更应如此。在《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中,阿德里安,沃缪勒教授抛弃了先前学者惯用的概念性视角及其主张的法官中心论,并提出了全新见解。沃缪勒教授主张,任何法律解释理论都应立足于有关法官的制度能力和裁判的系统性影响的制度性和经验性前提。基于运用一系列来自于政治科学、经济学、决策理论以及其他学科的社会科学方法所作的分析,沃缪勒教授坚持认为,归根结底,法律解释是一种在经验事实极度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活动。囿于有限的信息和能力,法官应当采用一些限制性的、不那么雄心勃勃的方法来解释制定法和宪法条款,在制定法条文模棱两可时尊重行政机关的理解,而在宪法条款不明确或者其表述的是笼统目标时服从立法机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