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高龄化趋势的出现,死亡问题在现代社会日趋凸显。同时,现代社会对死亡的机械化和非人性化处理,使人们在生命临终之际恐惧不安。人们应该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不是漠视和亵渎生命,而是更加凸显生命的意义。《死亡权及其限度》针对临终病人死亡权提出如下基本观点(1)它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的一项基本人权;(2)它的确立是人的尊严和病人自主的要求,是选择尊严和关系尊严、个人自主和关系自主的有机结合,是病人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平衡统一,(3)它的性质是自由权,而非请求权;(4)神志清醒和神志不清的临终病人都享有死亡权,并分别基于知情同意原则和代理决定法则确立不同的实现机制;(5)临终病人死亡权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