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新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美国和欧洲发展出两种各有特色的保护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及TRIPs协议的缔结和实施,在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的问题上,又增加了不少可能影响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力量。《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系统地讨论了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以及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尤其关注美国和欧盟立法选择的原因、特点及其实践运行情况,以及有可能影响各国植物品种/植物保护制度的国际力量及其原因,从而为中国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分为四编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编为“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分别以1930年《植物专利法》、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1952年修订的《专利法》为对象,探讨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形成原因以及这些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尤其是这三种权利的授权要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从而考察这三种制度的相互协调问题。第二编为“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考察欧洲对植物育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历史,探究欧洲当时缔结UPOV公约,采用育种者权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原因及其背后推动力量,然后以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规则(2100/94)和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为线索,考察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情况,讨论欧盟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尤其关注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之问的协调问题。《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的第三部分为“植物品种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研究”。讨论UPOV公约的缔结和修订、育种者权保护的发展趋势、TRIPs协议所确立的植物品种保护最低标准,还讨论《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所确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与植物品种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wIPO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讨论,与安第斯共同体和非洲联盟等地区的制度安排。第四部分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考察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体概况,然后围绕中国加入UPOV 1991文本的可行性以及欧美及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等问题展开讨论。作者认为,中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仍应以品种权保护制度为主,专利制度必然会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而参与到植物育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也将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中得到贯彻。结束语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过去与未来”。简要地叙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个历史及其作用于其中的各种力量及其利益,从而得出“品种权、专利和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将共同作用于未来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