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运动是继清末修律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这场运动的失败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跳出这场运动本身来看,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就会发现,这是一场中国历史上本土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之间博弈。由于地方自治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冲突、地方实力派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国民的愚昧、狭隘和自私等“劣根性”以及随着改革推进而出现的“改革综合症”等因素的反作用,导致地方自治运动最终归于沉寂。这些反对因素都对地方自治制产生了“排异反应”,使得这种外来的先进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终至消亡。法律的移植不一定会带来理想的效果,本土文化的排异反映决定了外来制度能否生存,地方自治运动就是一例。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方面要改良传统文化的土壤,另一方面增强外来制度对本土文化的适应性,以期尽早使老大帝国能够及早穿越“历史的三峡”,走向宪政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