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诉讼与裁判,不但是法律与日常生活相互纠缠的通常形式,也是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法官与当事人这些必然纠缠其中的参与者外,普通民众一开始似乎只是基于“猎奇”之类的原因,产生了关注案件的最初冲动;但他们很快就会发现,旁观者和参与者的身份是可以轻易倒转的,“观察者”的中立姿态无法始终保持,随之也就有了发表意见的动力。并且,诸相关看法之间的参差与多样,表明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在基本价值上有所分歧,甚至在某些情形中存在着严重的姿态对立。面对该现实,理论家不能过于关注具体案件裁判中所涉及的一城一地的得失,而是应当与之保持一个合理的观察距离,通过论证强度的有效提升,就其背后的“价值多元”问题做整体式的思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以恰当的方式将意见分歧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也才有机会避免由此引发社会离散的恶果。问题是,将观念分歧限定在何种程度才能真正避免社会的分裂?答案很简单,只要观念上的分歧不至于引发行动上的对立,我们就会在获得价值多元所带来的那些好处的同时,有条件维系着一个社会的基本存在。这一点,正是《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被冠名为“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的根本原因,因为“实践理由”这个概念以及由此带来的理性化效果,正是避免因观念分歧引发社会分裂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