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_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