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保险法领域的学术著述越来越多,而且学术份量也越来越重。汪华亮博士的这本专论保险合同信息提供义务的著作又为此一日趋繁荣的研究领域贡献了一己之力。保险合同无疑是连接保险领域诸当事人、关系人的纽带,同时也成为保险法中的基本制度,蕴含了保险法学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各种信息提供义务的制度安排与学理依据又是其精髓之一。专以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为研究课题的著述尚不多见。就立法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诸如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以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等。如何将这些系列性的信息提供义务进行统合性的研究,显然是值得学者关注的。《保险合同信息提供义务研究》的一个创新点在于将这些看起来各不相同的制度统摄在交易成本这一概念之下进行集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