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导读
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部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的要求
第六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责
第七条 食品安全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第九条 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和信息报送
第十条 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与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食品进货采购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与餐饮具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与回收、过期食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的贮存与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装食品包装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食品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公共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质监、小作坊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
第二十九条 小作坊准许制度
第三十条 小作坊的生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小作坊进货索证索票及出厂销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小作坊生产食品的标签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三条 食品摊贩区域规划和信息登记
第三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的卫生条件
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过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索证索票要求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销售食品的基本要求与禁止经营的品种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与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加强监管检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四条 食品与产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与恢复生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的指引条款
第五十条 违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委托生产食品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小作坊准许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小作坊违反生产活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小作坊违反进货、销售记录和标签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恢复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食品货值金额不清的处罚决定
第六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法律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