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 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 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一)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二)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 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修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 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耕地耕作层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减少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改良土壤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芫耕地
第三十八条 土地开发
第三十九条 开垦条件
第四十条 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用地申请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特批
第四十六条 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征收补偿
第四十八条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