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制度源于古希腊的各个城邦国,被古罗马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所仿效、发挥和完善,成为罗马时期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罗马法的内容。在中世纪,受罗马法或多或少的影响,并以日耳曼法为基础,英格兰等地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中世纪中期和晚期,欧洲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随着海外贸易和海外殖民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展开,这些法律的方法、理念、原则和制度也逐渐成熟,并随着欧洲文明的扩张和传播,被各大洲、各个国家和地区仿效和接受。近百年以来,两大法律体系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内容,都有充分的进步。这些法律体系,都有完备的律师和律师制度的规定。这是人类共同的、成熟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思想和制度,是现代文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法治的内容和标志,也为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所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