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书的点校,兹说明以下几点:1.《刑事诉讼法通义》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即1934年)四月初版,旋于是年七月再版。本书校勘依据的版本是中国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再版。2.该书是对1928年《刑事诉讼法》的逐条评注。其中,作者除逐条阐释条文的文义解释、理由外,还附录了中华民国最高法院(1927年以前称为“大理院”)所作的判决例、解释例,以及相关法令。原著征引解释、判例时,往往涉及清末以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如《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即1911年1月24曰);《刑事诉讼条例》(1921年11月14日公布、1922年7月1日施行);《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即1907年12月4日)等,希请读者阅读、引用时留意。3.原书为竖排版,现改为横排版。原文明显文字错讹之处,径改之,不再单独予以说明。原文脱漏之处,校勘者根据上下文意予以补正,并用“ ”格式注明。4.为阅读便利,本校勘本统一使用现行标点符号的标注体例。此外,对于原书引文部分句读不当的地方,也一并予以订正。5.为阅读上的便利,对于原书及引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改为简体字。但出于对作者及原书的尊重,对于原文中的异体字,则一仍其旧,以期真实反映原著的时代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