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司法出罪已经不是中国的特色,为了解决超法规出罪的正当性问题,也是为了探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出发在考察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论证了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刑事法治的目的决定了其具有消极性,即不禁止将犯罪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追求又决定了程序法具有使实体法相对化的效果。补充和否定实体法的内容是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出罪的功能不但没有原则性障碍,还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出罪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出罪实践,更表明程序法具有独立出罪功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超法规出罪不是法治国的常态由于出罪处分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相吻合。以政策替代法倖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但是。法律必须及时调整,以满足规则之治的需要。《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分析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刑事领域的作用机制,提出了程序法独立出罪的依据和原则性要求,分析论证了应当由程序法规定出罪的具体事由,并就每一个具体的出罪事由设计了较为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制约。